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一):豆浆机专利侵权案
时间:2014-05-22 14:43:35 来源: 作者: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阳公司)
被告:广东美的精品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美的公司)、山东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苏宁公司)
【案情】九阳公司系“一种双层下盖豆浆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九阳公司认为美的公司、苏宁公司生产销售的美的牌DS12G31等型号豆浆机与九阳公司专利技术方案基本相同,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美的公司、苏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美的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九阳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苏宁公司作为销售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九阳公司有关豆浆机产品销售额明显下降、美的公司同类型豆浆机产品的国内市场份额等事实,法院分别判决美的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九阳公司在该系列专利侵权案件中共计获赔600万元。
【评析】本案系在正确进行侵权判断的基础上加大赔偿力度以加强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件。法院积极适用以相关数据为基础的酌定赔偿制度,在计算赔偿所需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根据案情对赔偿数额进行了合理裁量。本案的裁判,体现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导向,依法保护了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有利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