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十):压缩机专利侵权行政处罚案
时间:2014-05-22 15:08:27 来源: 作者:
原告:青岛东燃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东燃公司)
被告: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青岛绿科汽车燃气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绿科公司)
【案情】绿科公司系“一种新型液压驱动天然气往复压缩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认为,东燃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被控侵权压缩机的行为,侵犯了绿科公司的专利权,遂作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青知处字[2012]2号《处理决定书》,责令东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东燃公司认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不当,请求法院撤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青知处字[2012]2号《处理决定书》并依法改判。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东燃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构成侵权。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决驳回了东燃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是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本案的裁判,通过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实体标准的司法审查,肯定了行政执法的正当性,对促进依法行政、科学保护专利权具有积极作用,对进一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理体制以及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也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