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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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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一  定义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本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二 犯罪构成济南律师服务
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
2、本罪主观上是明知的和故意的,对被他人骗取、丢失、其他需要而取走的金融票证,应根据具体情节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定本罪。行为人在出具票证时应以明知为特征。
3、本罪为结果犯,以“较大损失”为成立要件。
三 相关法律法规济南律师服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
第188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济南律师服务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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