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时间:2012-09-27 14:40:22 来源: 作者: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一 定义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 犯罪构成济南律师服务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承兑、付款、保证的有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法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的事实发生;
3、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犯罪人必须具备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从业的人员或者银行、金融机构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发生的后果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规定:
1、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两个标准定罪处罚。
三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发[2001]11号济南律师服务
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