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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办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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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办理范围

根据《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和事务: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济南律师服务网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济南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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