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适用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的案由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只有极少数系因患者不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医疗费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原理,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法院应以《合同法》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只能就其所受的直接物质损失向另一方主张权利,并且不存在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问题。但不可否认,医疗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合同双方特别是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并没有具体化、特定化,医疗机构的合同义务建立在法律、法规对医务人员所要求的技能掌握既注意义务上,医疗机构违反了该合同义务,才能承担违约责任。济南律师服务网
同时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涉及到了医疗行为的各个阶段,在护理、诊疗、手术、康复的各个环节均出现了原因各异的纠纷。纠纷的形成原因主要包括:(一)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误诊误治引发的纠纷;(二)因医疗机构的器械设备配置达不到相应的诊治标准引发的纠纷;(三)因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知情权引发的纠纷;(四)因患者不遵从医嘱,不积极正当配合,导致出现不良后果引发的纠纷;(五)因患者或其家属的不健康心态引发的纠纷。出于举证、赔偿项目等多方考虑,绝大多数当事人在起诉时选择了损害赔偿之诉,其中既包括了因医疗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1、构成医疗事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和第三条: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等结合医疗行为本身具有的特殊性而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其专门用于调整医疗活动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故在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下,适用而且应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
2、对于有损害结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存在以下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代表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只要医疗机构有过错,并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医疗机构和患者均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程度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的情况下,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合理分担。济南律师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