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继承及债务承担
时间:2012-03-12 12:00:15 来源: 作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应当解散。 即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个人独资企业有两种可能,其一,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时,个人独资企业应当解散,并进行清算;其二,有继承人而且不放弃继承的,则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继承。 须注意的是,若继承行为在继承开始后6个月内不能完成的,可能会间接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出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但即使6个月未完成继承,未必会导致自行停业,只是相关,未必因果】 与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等导致股东人数突破50人上限的处理类似,若个人独资企业继承人为两人或以上,且有两人或以上不放弃继承的,则所继承的企业的性质,已经不可能再是个人独资企业,而应可能变更为合伙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形式,依有关新的企业组织形式规定,办理相关程序与手续。 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承担? 若继承人没有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且已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及投资的遗产进行清理的,怎么处理?涉及诉讼的,应将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并在被继承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制。 若继承人没有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但没有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及投资人的遗产进行清理的,怎么处理?人民法院应该将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若继承人未经清算就继续经营个人独资企业,也不能证明其实际获取的遗产数额,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法院可以推定其继承的遗产足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从而判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对比思维: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隐形的举证责任)】。 依《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33条第1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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