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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者应注意的十八个主要法律问题解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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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者应注意的十八个主要法律问题解析(上)

1、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从它建立的那一天起,就被纳入了法律的制约之中,但在实践中,这一点容易被忽略。如企业产权、所有权问题。有很多人在办理企业的登记注册时,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认真处理好产权或股权文件,存在着事实上的投资人与登记的产权人不符,产权或股权不清晰等各种法律问题。在日后的生产经营中,一旦这些权利人之间发生各种矛盾或者冲突,这些问题就容易成为争执的焦点。

在企业注册登记过程中,还有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企业虚报注册资本,企业虚报注册资本,从法律上说你的登记注册是不能成立的,你是处在违法经营状态。根椐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已经构成刑事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2、企业规章制度

有的企业老板认为,只要是企业定的条条框框,员工就得遵照执行,就得服从。因此。在有的企业规章制度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违规、违法,甚至侵犯职工基本权利的条款。其实,企业规章制度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基础之上,除了诸如劳动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之外,一个直接的法律依据就是企业章程。从股东权利的行使到董事会的责任制度;从财务规章到生产规章,都应该是企业章程的具体化。但在实践中,较少有人从法律的角度去研究和把握企业章程,并把它作为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基础。这往往直接导致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的随意性。个别有限责任公司,甚至在具体的规章制度中竟然将企业章程中股东会议、董事会的职权,都归于总经理,使现代企业制度的先进性名存实亡。

3、企业生产经营中应注意的主要法律问题

1)企业用工:企业的用工一定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既要符合有关劳动用工制度的法律规定,又不能违背受聘方的自主意志。有的企业拟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苛刻,无视被聘用方的合法权益。

2)现代企业之间的业务沟通,大都使用传真、电话等现代化通讯工具,对相互承诺的一些事项要做法律有效性方面的确认,企业在平时一定要注意保管好各种档案材料,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一旦发生纠纷,就拿不出有效证据。在签订标的额很大的合同时,最好请专业律师进行审核,以免在合同内容上出现法律上的纰漏,一旦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就很难补救。很多人都知道一个红枣合同的故事。当事人在签合同时,把“大红枣”写成了“大枣”,结果对方发了几火车皮的大青枣,这个人遭受了很大损失,后来打官司告对方也没有赢。合同上的“大枣”两个字成为对方胜诉的直接证据。

4、企业老总要管理好自己的笔和印鉴

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的经营责任者,一定不要轻易签字、用印。签字、用印一定要有确定的程序规定,实行严格的登记备案制度。道理很简单,你的签字、用印代表企业,是法律行为,必须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个人亲信也代替不了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只有按照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式来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失误。

5、加强事前控制,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

客户的选择对债权清收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选择客户前一定要进行资信调查与评估,弄清对方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经济活动的主体大致分为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经济组织(领取《营业执照》)和自然人(包括个人独资、个人合伙,领取《营业执照》)三类。只有弄清对方的法律地位,才能弄清到底是谁在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

要注意法人的责任与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责任,与投资主体的责任,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的不同;注意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不同;注意不同法人因注册资本大小、财产多少而能承担责任大小的不同(对方主体法律地位调查主要通过查验对方的执照,查阅工商登记档案来进行)。

突如其来的生意伙伴可能给企业带来无穷商机,也可能带来潜在的危险。在合作前就对方的注册资本、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个人资料、股东出资份额、出资是否到位、企业年检情况及其他商务背景进行全面的了解,就能够在商务谈判中知己知彼,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

另外,对客户还应考察其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负债比例)、信用状况等,根据调查与判断结果,确定各客户的信用等级及赊帐限额。

对赊销业务的批准,应明确各级人员的权限。济南律师服务网

对一次性或累计赊销数额较大的客户,应作为重点,对对方是否具有相适应的、足够的资信状况等进行充分的、足够的调查,不能不加选择地盲目扩大赊销的范围、数额。当然对于资信状况不佳的客户,如能提供担保,也可与其交易。

6、注意签好合同

合同的作用主要是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因此在起草、审查合同应注意合同条款的完备,含义的明确,要注意防范对方在合同中故意设置陷阱,对按照法规(如《担保法》)规定需经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

在考虑发展业务、开拓市场而向对方提供赊销等优惠条件的同时,应注意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相适应,并要考虑赊销所带来的风险,避免签定对方权利大而义务轻,我方权利小而义务重、风险大的合同。

合同的另一重要意义是将来要根据它的内容来确定与合同有关的纠纷属何地法院管辖,同时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及节省诉讼支出,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使本地法院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合同在哪里签订的,就是由哪里的法院管辖。

现举例说明两类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法:

1)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至于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视为有效的合同履行地,如果在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则不能依上述所列地为确定的法院管辖地。

2)承揽合同。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上述规定,并加以判断。

在合同中明确对方的违约条件及违约责任

无论与他人合作、经济往来或者对外投资,均需要用合同具体明确对方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具体的违约责任条款,通过合同条款增加对方的违约成本,减轻自己不必要的责任,保障自己的合同权利得到全面履行。

合同订立方式选择上,目前对于以数据电文形式(如传真、电子邮件)订立合同,因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尚在摸索阶段,当事人难以把握,故应用时应慎重。

7、注意收集和保存好有关证据

债权的存在,是要靠证据来证明的,提供不出证据时,只要对方否认,就不能认定债权的存在。

债权要得到清收,有充分的证据是至关重要。证据主要靠当事人提供,所以一定要设立、收集、保存好合同订立、合同履行的证据。有关证据大致包括:

1)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主要是合同,合同的变更也应有相应的证据。

2)能够证明我方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如对方提货的手续。

3)对方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对方出具或认可的欠条、还款计划、对账单等。

4)对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即违约的证据,如因对方提供产品的技术问题,我方已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对方的证据,标的物的检验报告,对方承认质量问题等证据。

5)债权债务关系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

从形式上讲,书证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在民事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原始书证证明力较强,所以经济交往中,为避免空口无凭,应立字为据。必要时还可请公证机关公证,第三方出具检验报告等。

从内容和数量上讲,证据应充分,即能够构成认定案件事实的足够依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具体讲,证据的解释应具有唯一性,而不应有多种解释,即结论是唯一的。若干证据应能相互补充,相互印证,相互审查,构成相互配合,有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证据还应具有严密性、不可抵赖性,不给对方留有挑出瑕疵或漏洞的机会和可能,足以否定或排除对方的辩解。

下列情况,都会使证据的证明力被削弱。如:提货手续等书证只是我方的单方记录,对方就有可能以此为由予以否认,所以应有对方签字或盖章。另如我方提供不出证据(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某人在书证上的签字是代表对方单位而进行的行为(签定合同、提货、对账等),对方就有可能以签字人员所进行的是个人行为,无权或不代表单位为由予以否认。再如个人签字为别人代签,而我方又提供不出授权委托手续,本人就可能予以否认。在产品的检测报告存在争议时,对方就会就检测是否是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是否在检测期限、检测机构、送检产品是否为争议原物等方面进行辩解。济南律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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