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管辖法院的如何确定
时间:2012-07-20 19:13:12 来源: 作者:
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管辖法院的如何确定 【律师导读】
2.由于当前各地法院审判水平尚存差异,地方保护主义一定程度现实存在,而且争取在本方所在地诉讼毕竟“天时”、“地利”、“人和”先下一城,所以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都希望选定有利于己方的法院管辖。
3.合同当事人都希望约定有利于自己的法院管辖,所以管辖优势也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
4.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即使约定管辖达不成一致,有的当事人(例如委托合同加工地、买卖合同交货地等一方)也能利用履行地获得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权。
【法律解析】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所在地,人们一般不会有歧义。而对于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为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的公司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履行相应手续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在工商变更之前还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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