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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股权转让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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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股权转让之二

1. 法律对公司高管持股转让有何限制?
    通常来讲,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管人员往往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如果法律允许其随意买卖股票,则必然会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的还可能引发经济犯罪。因此,各国法律对公司的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股权转让的限制期限、转让条件等都有相关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另需说明的是,《公司法》的上述规定,仅仅是最低限制。公司的章程中,也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济南律师服务
2.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如何纳税?
    通常,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为个人的合法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下达的《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中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虽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另外,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除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在涉及股票转让时,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及其他税费。
3.股权交易过程中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签订并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时,除不能违法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双方也不得有任何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行为,否则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同时,在对外转让时,也应当尊重和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除应当遵守合同法的基本规定外,由于其牵涉的投资者利益更为广泛,人数也更多,因此不得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如有上述违法行为,行为人不仅会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严重情况下,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另外,交易中如果涉及国有股权,还应遵守相关规定,如果交易过程中,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情况,则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上市公司收购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收购?
    目前,我国《证券法》主要规定了两种收购方式,一是协议收购,二是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收购。如果通过协议收购,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而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买卖交易使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若继续增持股份,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它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选择,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收购模式。但其收购成本要比协议收购高出很多。
5.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对于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由于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许多敏感信息,为了降低内幕交易发生的可能,并减少投资者的风险,依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另外,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三条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济南律师服务
6.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时如何定价? 
    《公司法》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时如何定价并未做规定。在实践中,定价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股东出资时所确认的股权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二)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三)以审计、评估价格作为转让价格;
(四)将拍卖、变卖价作为转让价格。
    以(一)确认转让价格时,应注意如果是涉及年份久远的股份转让,那么以其定价显失公平。如以(二)为准,则需详细认定公司的净资产额。如果以(三)或(四)为准,则双方应明确,如何承担审计费用和评估费用等。但是,如果双方不愿作审计、评估,股权转让价格可根据公司盈利、资产等具体情况来协商转让价格。
7.小股东如何退出公司?
    小股东如何退出公司呢?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通常可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因此退出机制相对通畅。而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人合性相对较强,所以转让机制相对封闭。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退股,抽回投资,因此,股东只能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能够转让给其他股东,是对公司经营影响最小的方式,如果转让给第三方,则可能会造成内部不睦,严重的可能影响公司的存续和发展。
    除此之外,小股东在达到法定条件时,也可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最后,股东的“杀手锏”是依法要求法院解散陷入僵局的公司,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对股东的持股比例有限制,同时,同公司的经营情况也有相应要求,所以对于小股东退出公司不具有普适性。
8.若股权转让后,仅剩一名股东,怎么办?
    当因股权转让,而使公司仅剩下一名股东的。如果该股东想要公司继续存续并经营,可以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并按照一人公司的相关设立要求,在登记信息中予以注明,同时,还要符合相关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及其他要求。当然,股东也可以吸纳新股东以实现继续经营的目的。如果股东不想继续经营了,则可以再清算后解散公司,或是将股权依法转让。
9.什么是职工持股计划?
    所谓职工持股计划(ESOPs),是一种由企业职工拥有本企业产权的股份制形式。企业职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票而拥有企业的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
    职工持股计划不仅可以作为奖励措施,还能成为激励机制,并将职工意见纳入到公司的最终决策中。如果职工离开企业或退休,则可将股票卖给职工持股信托基金会。尽管员工持股可以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投票,但通常没有股份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在职工因故离职或退休时,才能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股份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转让给本公司其他职工,或由公司收回,自己取得现金收益。只所以退出职工持股计划,既是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也能改善企业效率。此外,职工持股计划是公司抵御敌意收购的有效对策。
    2008年10月,国资委开始对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职工持股进行规范,并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139号文)》。139号文的实施,目的既在于推进国有企业的改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又在于解决内部人存在的种种问题。目前我国很多国企的职工持股制度都是一种福利度,而并非一项单独的激励制安排,没有独立的目的和运行机制。因此如何更好的推行职工持股计划还有赖于未来的法律与政策导向。
10.如何理解股权融资?
    通常,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两类,即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所谓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与债权融资相比,它的优势和特点主要是,首先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需归还。如果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其次,股权融资不像债权融资一样需要定期还本付息。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因此,股权融资常常作为一种主要的融资方式而为许多企业多采纳。济南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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