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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股权转让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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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股权纠纷律师——股权转让之三

1 高管持股违规转让应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管人员应当忠实、勤勉的向公司履行义务。公司法中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的禁止行为。如果其行为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失,则公司的股东可依法提起派生诉讼或直接诉讼。其违规持股转让所得应归入公司。如果是资产评估或是验资人员,严重的可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是给予刑事处罚。同时,严重违反《证券法》的行为,比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 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转让报批时应提交哪些材料?济南律师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时,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并提交下列材料,具体包括:
1、企业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中外合资企业)、章程相关条款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关于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定);
3、企业股东会过董事会成员名单;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书面方式认可(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5、企业转股后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书;
6、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应提供国资授权经营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证明和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资评估核准、备案文件;
7、新增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外方个人投资为身份证件复印件);
8、新的境外投资方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方为境外自然人的,也可由外方个人入境中国证明(复印件)替代;外方银行资信证明;
9、新的境外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新投资方董事、监事委派书;
11、企业新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名称;
12、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3、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14、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原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15、原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及批准证书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6、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3 外商投资者因哪些原因导致股权变更需经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
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原因:(一)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三)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四)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五)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六)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另外,需注意的是,与国有股权转让协议一样,外商投资者股权变更应当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
4 股权转让协议依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协议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4)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7)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8)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9)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10)违约责任;
(11)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12)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13)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14)协议的签署、生效;
(15)订立时间、地点。
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的,应办理哪些手续?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若因股权转让而导致股东变更的,则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若因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 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有何异同?
    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是企业并购的两种主要方式。所谓股权并购,是指并购方通过协议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认购目标企业增资方式,成为目标企业股东,进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而资产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两者的本质目的都是控制目标公司,只是手段和方法不同而已。
    两者相较,股权并购的操作方法更为简单,既不涉及资产评估,也无需办理资产过户,还可跨行业参股,也能避免转让如专利等无形资产时法律所作出的限制。但是股权并购也并非十全十美,因为并购完成后,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受让方就要承接目标企业之前存在各种负债以及法律纠纷等。因此,这就需要在并购前对风险予以准确评估。
    尽管如此,具体说来,两者之间的不同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控制对象不同。股权并购目的是控制公司股权,进而影响公司决策。而资产并购目的是直接控制公司经营管理;2.转让对象不同。前者是目标企业的股权,事后仅股东发生变换,对企业资产运营的影响很低;后者是是目标企业的资产,包括实物、知识产权等,而目标企业股权结构没有变化;3.交易性质不同。前者实质为股权转让或增资,并购方通过并购行为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获得相应的股东权益;后者性质为一般的资产买卖,仅涉及买卖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7 公司股权并购需提供哪些材料?济南律师服务
股权并购,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公司进行股权并购,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下述材料:(一)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工商部门出具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占注册资本份额的证明:(二)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四)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五)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六) 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八)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新设立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中外双方委派书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九)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十)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十一)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评估报告,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出具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书及主管部门的批复,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十二)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十三)发改委对于股权并购的批复;(十四)企业代码;(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被并购境内公司原有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的,应进行调整。
8 如何界定国有股权?
    对于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涉及到国有股权界定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股权界定。股权界定分为改组设立和新设成立两种情况:
    若是改组设立的:(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持股。(2)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下同)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持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持股。
    若是新设成立的:(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持股;(2)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持股。
9 国有股权的审批权限如何划分?
    依据我国“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国资或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国务院国资委或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国务院国资委或财政部审核批准。
10 股东转股后如何办理变更手续及纳税?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因此,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首先应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然后主动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税率是20%,其应纳税所得额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同时,由于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产权转移书据,因此双方还应各自按协议价格(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济南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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