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五):“宏济堂”老字号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
时间:2014-05-22 14:58:52 来源: 作者:
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制药公司)
被告: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简称阿胶公司)等
【案情】“宏济堂”为济南本土的中药老字号,创立于1907年。“宏济堂”历经分立、合并、改制和更名等多次调整,分为制药公司和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医药集团)。“宏济堂”商标于1998年注册,制药公司系商标权人。阿胶公司是医药集团投资设立的子公司,阿胶公司基于母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使用“宏济堂”字号,且依法在工商局核准注册。制药公司认为,阿胶公司在其阿胶制品上突出使用“宏济堂”,并标注阿胶公司企业名称及“原宏济堂阿胶厂”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阿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医药集团与制药公司对于“宏济堂”在阿胶产品上的使用,历史上没有形成权利划分。阿胶公司对“宏济堂”字号的使用是基于其母公司医药集团的历史传承与授权,并非恶意攀附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阿胶公司对“宏济堂”商标、字号的使用是历史形成的,是善意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驳回了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系科学处理老字号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件。老字号的权利冲突问题,实质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传统品牌在历经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后应当如何确定权利边界和规范使用的问题。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商标与老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应本着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进行处理。本案的依法裁判,妥善处理了商标和老字号的冲突,允许“宏济堂”字号善意共存,实现了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