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六):4S店“捆绑交易”垄断纠纷案
时间:2014-05-22 15:01:36 来源: 作者:
原告:徐亮
被告:青岛通宝汽车有限公司(简称通宝公司)
【案情】2012年10月16日,徐亮前往广州本田通宝4S店暨通宝公司购买保养汽车需使用的广州本田正厂机油滤清器及机油,拟自行进行汽车保养。通宝公司表示,如徐亮不在4S店保养并交纳工时费,通宝公司将拒绝销售正厂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徐亮认为通宝公司的行为属于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通宝公司销售商品时去除不合理条件并承担合理支出费用。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通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首先应当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本案中,相关市场是指青岛地区广州本田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的市场,而在青岛地区除通宝公司外还有多家广州本田4S店,均能提供广州本田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且徐亮未能证明其所需机油滤清器及机油是市场上其他产品所无法替代的。因此,徐亮未能证明通宝公司在青岛地区广州本田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占据支配地位。法院判决驳回了徐亮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是山东省首例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反垄断案件。本案中,法院在对相关市场的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4S店的有关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本案的裁判,有助于厘清社会公众对有关垄断行为的认识,平等保护了合法经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