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七):“水浒传”纪念币著作权侵权案
时间:2014-05-22 15:03:35 来源: 作者:
原告:周峰
被告:中国金币总公司(简称金币公司)、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简称国宝公司)等
【案情】周峰是美术作品《鲁智深倒拔垂杨柳》的著作权人。周峰在中国金币网上发现,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中国古典文学名著《水浒传》彩色金银纪念币中的《花和尚鲁智深》纪念银币图案,与周峰的上述美术作品《鲁智深倒拔垂杨柳》相似。该纪念币由金币公司总经销、国宝公司铸造。周峰认为金币公司、国宝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权、发行权。请求法院判令金币公司、国宝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作品《鲁智深倒拔垂杨柳》以绘画的方式表现出鲁智深倒拔垂杨柳的形态和动作细节,体现了作者周峰对小说《水浒传》的理解和个人创作的构思,具有独创性。被控侵权作品《花和尚鲁智深》与权利作品在构图上呈现镜像对称关系,在鲁智深人物造型以及画面结构上没有实质性区别,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金币公司、国宝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评析】本案系正确判断同一历史题材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典型案件。虽然《水浒传》作为历史题材小说属于公有领域范畴,但将其中的历史人物形象用绘画的形式独创性的表达构成了新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判断是否侵犯历史题材美术作品著作权,应在排除公有领域素材的基础上,重点考量被诉作品是否使用了权利作品独创性的表达。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历史题材美术作品的判断方法,对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及鼓励创作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