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八):“鬼吹灯2”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
时间:2014-05-22 15:04:29 来源: 作者: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玄霆公司)
被告:山东机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机客公司)
【案情】玄霆公司经授权取得小说《鬼吹灯2》、《近身保镖》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玄霆公司发现机客公司通过机客网提供上述作品的付费下载服务,侵害了其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机客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客公司未经玄霆公司许可,在机客网上提供与小说《鬼吹灯2》、《近身保镖》等作品内容相同的小说下载,虽然侵权作品系机客网会员上传,但机客公司系专业电子书下载服务的提供者,对侵权作品进行了管理、推荐,并直接从中获利,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侵犯了玄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机客公司在该系列案中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3万余元。
【评析】本案系正确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进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应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是否主动对作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以及是否直接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的裁判,依法保护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正确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判断标准,对促进网络新兴文化产业的规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