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控地磅作假,如何定性?
时间:2012-01-06 21:49:16 来源: 作者:济南律师服务网
遥控地磅作假,如何定性 ----此类案件关键看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2004年5月,刘某找到李某、马某两人,提议要和他们两人合伙做钢材生意,把废铜卖给A厂,并且刘某告诉他们,可以通过其亲戚在地磅上安装遥控器,用遥控器控制地磅就可以多称重量。他们约定获利后刘某和李某各一份,马某可以获得一定利润。2004年6月下旬,刘某将遥控器安装在A厂的地磅上。李某、马某分别在2004年6月31日、8月14日、9月19日送了四次货到A厂,每次经过地磅房称重均高于实际供货量,分别为5吨、3吨、2吨、2吨,合计12吨,高出供货量的废铜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4万余元.2004年11月9日李某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济南律师服务网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刘某、马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马某等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利用偷装在地磅上的电子装置,在称重时操纵该装置,使每次地磅显示的废铜比实际重,是隐瞒事实真相,使财物收购者信以为真,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应构成刑法规定的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刘某利用偷装在地磅秤上的遥控装置,使地磅秤计量数据发生错误,在不为财物收购者知晓的情况下,使得每次过秤时虚增废铜重量,是以科技手段秘密窃取了A厂的财物,其行为应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罪。 [简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所有者、收购者发觉的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诈骗罪与盗窃罪主要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在行为人的欺骗之下,财物收购者、所有者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自己处分财物,将财物“自愿”交给不法行人的,属于诈骗。如果是行为人在财物收购者、所有者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财物所有者、收购者的意愿,秘密将财物从财物所有者、收购者的控制下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下,则是盗窃。盗窃和诈骗手段中均具有财物所有者收购者不知情的特征,但两者的含义不相同。盗窃的不知情,是指对窃取行为没有察觉。盗窃是一种单方行为。诈骗的不知情,是指财物所有者、收购者因被欺骗而对行为性质不知情。诈骗是一种双方行为,依赖于财物所有者、收购者受骗而处分财物。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⑴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⑵对方产生错误认识⑶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⑷行为人取得财产⑸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本案中,李某、刘某采取遥控干扰地磅,虚增废铜重量的方式,使A厂司秤员产生了错误认识,具有将钱财转移给李某、刘某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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