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机模型调包新手机,应当构成何罪
时间:2012-06-16 20:55:06 来源: 作者:
用手机模型调包新手机,应当构成何罪 [案情]济南刑辩律师 2011年7月,乔某到某手机店,谎称要购买手机,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机模型,以调包的方式将手机换走,骗取手机两部,价值人民币81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乔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主要理由:乔某用假手机换取真手机,用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乔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装购买手机,趁事主不备,以假乱真,将事主的真手机秘密窃取,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乔某为非法占有当事人的财产,既采取了欺骗行为,又采取了窃取行为,两种行为分别构成了诈骗罪的盗窃罪,其中诈骗是手段,盗窃是目的,两者有牵连关系,按照“理牵连犯从一罪处断”原则,应以其中法定刑较重的盗窃罪定罪处罚。 [简析] 首先乔某采用手机模型将真手机调包的方式,在手机所有人未察觉的情况下秘密地将当事人的手机据为己有,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在客观方面所要求的秘密窃取的犯罪构成。 其次,乔某在偷换手机过程中,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把手机模型放到真手机的手机盒内,以假乱真,但其欺骗行为只是为秘密窃取手真手机打掩护,在非法占有真手机的过程中并不起关健作用。乔某只所以百法占有真手机,主要是因为他以试手机为名,乘售货员不备自行窃取的。所以暗中调换这一窃取行为才是乔某犯罪目的得逞的关键。由此可见,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取得财物的方式,如果取得财物是秘密窃取的,即使在盗窃前后使用了一些欺骗手段掩饰其盗窃行为,也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 综上,乔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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