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刑事案件 > 刑事辩护
济南刑辩律师:盗取他人银行卡取款如何定性
分享到: 更多

 案情

    2010年9月30日中午,郑某曾将与其一同在济南市济阳县曲堤镇高速公路工地务工的同事孙某庆的农业银行卡盗走,于当日下午到济阳县济阳镇云南中路农业银行分理处,从自动取款机内分三次(每次2000元)将孙某庆银行卡内的6000元存款取走,后逃回河北老家。
分歧
    郑某曾偷取同事银行卡取钱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曾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理由是:郑某曾是持被害人孙某庆的银行卡骗取银行自动取款机的信任,从而取得财物,即其对盗得银行卡的“使用”与最终的取财结果并没有必然因果关系。郑某曾的多个行为,既侵犯了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也给银行及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造成伤害。这一点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侵犯客体相符。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郑某曾盗窃他人银行卡直至最终取得现金的一系列行为,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属法条规定的“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故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
    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即郑某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中把信用卡诈骗罪归类在金融诈骗罪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诈骗罪。既然是诈骗罪,就离不了其两大特征:一是诈,即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二是骗,即通过诈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判断,从而骗取财物。总之,诈骗罪,就是以“诈”为基础,以“骗”为手段,以获取财物为目的,而信用卡诈骗罪,其特殊性在于其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与信用卡相关联的金融机构或企业的财产所有权。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特征在于以秘密窃取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郑某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银行卡从而取得财物,数额较大,郑某曾盗窃他人银行卡直至最终取得现金的一系列行为,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属法条规定的“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故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友荐云推荐
最新文章
  1. 刑法罪名大全
  2.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流程
  3. 济南刑辩律师:当您决定聘请刑事律师的时候应
  4. 济南刑辩律师:捡拾他人掉在网吧的手机如何定
  5. 济南刑辩律师:肇事后逃避酒精检测能否认定为
  6. 济南刑辩律师:出租车司机将乘客遗忘物据为己
  7. 济南刑辩律师:阻止被害人报警而抢走其手机的
  8. 济南刑辩律师: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如何界定
  9. 济南刑辩律师:以暴力方式索回借条构成侵占罪
  10. 济南刑辩律师:小额入户盗窃不宜认定为非法侵
热门点击
  1. 刑法罪名大全
  2. 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流程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
  4. 遥控地磅作假,如何定性?
  5. 该案是礼尚往来还是曲线行贿?
  6.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辨析
  7. 借贷型诈骗案件犯罪数额确定在实践需要注意
  8. 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如何界定
  9. 盗窃车牌后向车主索要钱财构成何罪
  10.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金如何定性
律所地址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 舜泰广场8号楼B区20层
联系方式
手 机 13153186795  18764085338
Q Q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E-mail jnlsfw@126.com
  微信号 jnlsfw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来访路线
公交路线115路、K301路、303路、305路、306路、303路支线、325路 高新开发区站 下车
116路、119路、202路、K160路 舜华路南口站 下车
自驾车经十东路与舜华路交叉口北行,见路口右转即到
高新区沿舜华路南行,过齐鲁软件学院见路口左转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