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行政案件 > 行政诉讼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形式审查也应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分享到: 更多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形式审查也应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案情

原告樊春志委托第三人李领兵于2009325日向被告河南省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设立温县锦丰纺织厂申请资料,经被告审核后于当日发放给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后原告开始经营。2010514日,第三人以原告名义向被告提交注销该厂营业执照申请,被告经审核后于61日将该厂营业执照注销并将公章收回销毁。2011823日,原告以“201189日去被告处办事时,发现其厂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后经查档后发现是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模仿原告的字体后以原告名义向被告申请注销,被告在没有见到原告出具的委托书及其他资料的情况下予以核准注销,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注销行为。

分歧

被告在审查工商登记事项时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本案的焦点是形式审查的标准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工商行政机关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只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机关就应该履行职责。本案中,第三人到被告处办理注销原告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时,所提供的材料符合法定要求,因此,被告将原告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销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判决维持该注销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的审查不能只是简单的形式审查,因为其审查结果是要对当事人、社会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本案中,被告未对第三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至于被告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虚假委托书将原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给原告造成了危害,因此,应判决被告的注销行为无效,并责令被告改正。

评析

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赞同第二种意见。

形式审查毕竟是审查,对工商机关而言,只是不需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但仍然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工商备案的材料反映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它的审查限度应该为在专业注意的尽可能范围内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至少应该从形式上排除虚假材料。工商登记审查应该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应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数量上足够,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形式;其次,应该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因为材料的合法性只要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确定,不需要工商机关进行调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如果反映的内容不足够,工商机关应该让其补充;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工商机关也应有义务让其改正。

法院应如何对行政机关采用形式审查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呢?有意见认为,法院对行政机关不能苛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也应遵循形式审查的标准,即只要行政机关能够证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形式瑕疵,该行政行为即属合法,法院就应维持被诉行政行为。

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认为,上述观点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的真实含义,而且同我们的司法理念也是相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切实履行了形式审查的义务,但在诉讼中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提供了虚假申请材料或通过非法手段骗取了工商登记,法院如果按照形式审查的理念判决维持被诉登记行为,其结果将是非常消极的:首先,客观存在的违法登记行为将无法得到纠正,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由于受行政行为效力的约束,将继续承受不公平的待遇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其次,司法监督的真空,将不利于行政机关责任意识的加强,行政机关很难有压力和动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三,从我国国情和民情出发,法院如果维持事实上已被证明是错误的登记行为,显然无法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必然受到影响。

 


友荐云推荐
最新文章
  1.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探析派出所在行政诉讼中的
  2.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政府不作为与行政赔偿责任
  3.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文书加盖公章 城管执法局
  4.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不服公安处罚的起诉如何计
  5.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杨某诉济南大学不履行授予
  6.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齐某诉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道
  7.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姜某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
  8.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鲁某面粉有限公司诉山东省
  9.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山东某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诉
  10. 济南行政诉讼律师:旅顺某汽车有限公司诉济南
热门点击
  1. 考试作弊被学校开除 一审认定处罚过重
  2. 行政诉讼原告
  3. 行政诉讼被告
  4. 关于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
  5.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性
  6.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
  7.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管辖
  8. 行政案件的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9. 行政诉讼费用由谁负担?
  10. 行政判决的种类包括哪些?
律所地址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 舜泰广场8号楼B区20层
联系方式
手 机 13153186795  18764085338
Q Q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E-mail jnlsfw@126.com
  微信号 jnlsfw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来访路线
公交路线115路、K301路、303路、305路、306路、303路支线、325路 高新开发区站 下车
116路、119路、202路、K160路 舜华路南口站 下车
自驾车经十东路与舜华路交叉口北行,见路口右转即到
高新区沿舜华路南行,过齐鲁软件学院见路口左转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