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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行政诉讼律师:不服公安处罚的起诉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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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11月8日,被告山东平阴县公安局在执法中发现原告马正才有违法行为的嫌疑,被告在传唤原告时,遭到原告拒绝,并咬伤一名执法民警。
  2012年11月9日,被告平阴县公安局以原告阻碍执行职务为由,对原告作出阳公决字[2012]第0056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执行拘留10日的治安处罚。在处罚前被告已告知原告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原告也在《决定书》上签名和捺手印,向原告送达了处罚决定书。2012年11月15日原告申请要求提前解除拘留,次日,被告准予原告提前解除拘留,并于当天释放。
  因原告不服被告的处罚决定,于2013年10月1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阳公决字[2012]第0056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于当日受理了此案。
分歧
  原告马正才咬伤民警不服公安行政拘留,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马正才向法院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事实和理由,且未超过2年起诉期限,原告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马正才不服公安行政拘留,起诉期限已超过,法院应不予受理。本案法院已受理,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
评析
  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认可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六)项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法院起诉,在不同情形有不同的起诉期限。
  本案被告平阴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原告在副卷的《决定书》上签名和捺手印,即示为向原告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已清楚地告知原告的救济途径: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百色市公安局或者山东平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被解除拘留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在解除拘留后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其又没有正当的延期起诉事由。因此,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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