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高全礼一家使用某块土地几十年,自认为该土地使用权归自己合法所有。宋来平与高全礼因该块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宋来平拿出证据向镇政府申请确权,镇政府决定使用权归宋来平。宋来平要求高全礼限期将地上已种植的山药铲除,归还土地。高全礼向县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并阐明宋来平情绪激烈、欲铲除作物的情况紧急性,县政府未明确答复,也未复议。期间宋来平称镇政府已确权,县政府未答复,故超限期后将山药铲除,造成高全礼经济损失5万元。高全礼向法院起诉县政府行政不作为,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县政府应否赔偿产生了分歧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县政府不应赔偿。本案中,县政府并未明确拒绝高全礼的复议申请,且宋来平要求铲除山药的情况并非情况紧急,同时县政府没有保护高全礼所种山药不受侵害的具体法定职责,高全礼的财产损失系宋来平侵权所致,应由宋来平赔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县政府应予赔偿。本案中,县政府具有履行保护高全礼合法财产的法定职责。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县政府复议是高全礼寻求法律救济的必经途径,县政府应为复议期间保护高全礼相关财产权益的行政机关,况且高全礼面临了财产即将损失的紧急情况,县政府在此情形下应履行职责、尽快复议,保护高全礼的财产所有权,但县政府未履行该职责,对高全礼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对行政不作为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一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不作为导致行政赔偿,首先要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对法律规定的职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和不予答复等。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对行政不作为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列举。本案中,县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具有对行政决定予以复议的法定义务,其拖延履行、拒绝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保护职责。判定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赔偿责任,主要看该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直接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县政府复议是高全礼寻求法律救济的必经途径,但必经途径并不代表县政府就具有直接、法定的保护高全礼所种植山药不受侵害的职责,法律对此未明文规定。
三是不作为是否导致了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由于行政机关对法定职责的不作为导致了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作为与损害后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如公安机关不履行证人保护义务,导致证人受到人身攻击,市政管理机关不履行公共设施的管理职责,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等。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并未直接导致高全礼财产权益的损失,其财产损失是宋来平的侵权行为所致,对宋来平的侵权行为,高全礼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县政府的不作为行为不产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