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赃不枉法”也构成受贿罪
一般受贿罪的客观行为要件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一般受贿罪,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者必须同时具备。那么,行为人贪赃不枉法,是否构成受贿罪呢?
本网律师办案过程中遇到这样一个案子:席某是某工商局主管核发营业执照工作的副局长。很多个体户、企业为尽快取得营业执照都找席某帮助。席某在任职三年期间,经查实王某、唐某、胡某等十余家个体户总计送席某现金、礼品价值二十万。席某为这十余家个体户、企业或拨打电话、或批条子让主管抓紧办理执照,主管部门均按其吩咐核发了营业执照。
本案中个体户、企业并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给席某送现金和礼品的,席某虽然接受财物,也没有枉法,也没有必要枉法。一般来说,行贿罪和受贿罪是对合犯,个体户、企业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那么对应的,席某是否也不构成受贿罪呢?本网律师告诫:“贪赃不枉法”也构成受贿罪。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从主体上看,席某是某工商局的副局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其职责是核发营业执照,行为利用了职务之便;也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收受了财物,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在主观上,席某明知财物是由于自己帮忙所得,还照收,说明其主观故意,符合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显然,席某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破坏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本案中,本律师通过积极查阅案卷资料,发现其具有自首情节,且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社会危害不大等辩护意见,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处理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贪赃不枉法也将构成受贿罪,并不因为对合犯原理而不成立犯罪。济南律师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