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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解读刑法罪名——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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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挪用公款罪

1)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哪些主体可能触犯本罪?济南律师服务网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不是故意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挪用公款为自己或他人使用的主观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4)什么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其中,“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注:参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二)。

5)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应如何处理?

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6)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应如何处理?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应如何处理?

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8)什么是“进行盈利活动”?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9)什么是“进行非法活动”?

“进行非法活动”是指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

10)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如何处理?

    应以本罪定罪处罚。

11)明知使用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如何定性?

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12)构成本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3)什么是“数额较大”?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14)什么是“情节严重”?

    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其中,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15)什么是“数额巨大”?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16)什么是“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17)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应如何计算?

    挪用数额应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18)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应如何处理?
   
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19)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理?

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20)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如何处理?

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21)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应如何处理?

应以本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注:5—2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如何处理?

应以本罪从重处罚。

23)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如何处理?

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24)挪用公款归还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应如何定性?

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

    25)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如何定性?

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济南律师服务网

26)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应如何处理?

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7)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8)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9)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如何处理?

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注:23—29)参见《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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