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罚金”何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因销售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牌羊毛衫,湖南桂阳县农民李清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李清的判决结果刚下,“天价罚金”就在网络媒体上引发热议。其争论焦点在于,法院对罪犯李清的天价罚金“罚当其罪”吗?(12月18日《光明网》) 济南律师服务网
那么,2151万元天价罚金是如何算的呢?据判决书显示:警方在李清店内扣押的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牌羊毛衫4433件,吊牌标价共计43013364元。虽然李清辩护人曾向法院提交李清在淘宝网的买卖记录。但是,法院认为,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无法查清,因此适用“吊牌标价”,以致最终认定的吊牌价是这批服装实际售价的十多倍,得出并处罚金2151万元的结论。
显然,案件的定性决定了法院的判决——法院认定李清为假冒商标罪,因此从李清店铺内查获的,未经销售的假冒服装也被划入核算之列。然而,在我看来,所有的制假程序在李清销售前就已完成,这笔账不应再记在李清头上——李清只是销售,因此不应按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而应按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那些未经销售的假冒服装则算“犯罪未遂”,不应罚得如此重。而且,李清总共才获利1万多,被罚2151万元显然是不合适的。
“天价罚金”难免让人想起一年前的“天价过路费”:时建锋为逃避过路费,拿两套假军车牌照营运,8个月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然而,在媒体和舆论聚焦之下,终于在日前改判:检察院对被告的指控数额从原审368万元锐减至49.23万元,而被告人也从无期被改判为两年6个月。此案一度闹得沸沸扬扬,难道“李清案”也非得像“时建锋案”一样,必须在媒体的持续关注和舆论的穷追不舍下,才能走向公平和正义的量刑吗?
事实上,把李清案和时建锋案对比一下就会发现,两者出奇的相似,都选择性执法的结果,是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毋庸置疑,从严惩处猖獗的制假售假十分必要,但假羊毛衫产自浙江桐乡,造假流程非常完整,而李清只不过是其中一个小角色,如果不对整个造假环节进行打击,而只是拿其中一个倒霉蛋开刀,这样的天价罚金不仅对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也不能起到任何的教育效果和震慑作用。当源头得不到遏止,政府职责缺位,大批同伴安然无恙之时,却突然对某一个案做出远高于其他案例标准的苛刻判罚,难道不是一种新的不公吗?
而且,从法理上讲,罚金的最大作用是在于对犯罪分子的威慑、教育和改造。但在对待李清问题上,法院却在未充分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的前提下,仅依据一个吊牌价就判出了天价罚金。如此严厉的判罚,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情理上,都很难让人信服;如此让人啼笑皆非的判决,更让人怀疑的是,这种刑罚是否真的能够发挥刑罚的作用。按照刑法规定,罚金应该上缴国库,倘若“天价罚金”得不到真正的执行,又何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