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复出不时引发公众质疑,最近的一起来自江西宜黄:去年9月,因强拆导致自焚的江西“宜黄事件”轰动一时,而时隔1年,被免职的宜黄前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前县长苏建国已悄然平级复出。对问题官员永不叙用,不仅对他们本人不公平,也不利于我们的事业,所以,对于复出,我们并非一概反对。然而,问题官员几乎100%复出、都很快复出,却难说正常。一旦官员免职成为“带薪休假”,问责制度将形同虚设。
这些人为什么会被问责?因为他们没有正当行使权力,做了伤害百姓的事儿。拿“宜黄事件”来说,正是被问责人对强制拆迁处置不当导致百姓自焚。对责任人问责,通过免职将他们手中的权力“收回来”,除了表明对他们的惩戒,还有另外一层意思:对于将权力交给他们行使,百姓已经不再放心。
顺着问责的上述两层意思看复出,我们会发现其中的问题。首先,既然问责是对官员的惩戒,是他们应为自己不当行为付出的代价,那么,决定他能否复出、何时复出的第一个因素就是:他是否已经付出了足够的代价?如果说有的人错误不大很快复出尚情有可原,那么,让百姓付出生命代价的官员短短一年时间也能复出,却令公众难以接受。如此下去,通过问责敦促官员慎用权力的初衷很可能落空。
其次,既然收回他们的权力是因为他们暂时不适宜再行使公权力,那么,决定他们是否可以复出的第二个因素就是:现在的他们能否做到正确行使权力从而让百姓放心?百姓离问题官员远,对这一问题难有一手判断,需要有关部门“代劳”作出准确评价。从这个角度看,对每一名复出官员,有关部门都应该向公众说明将权力重新赋予他们可以放心的根据。然而,现实却是:官员复出静悄悄,除非成为新闻事件,否则百姓几乎一无所知。
官员复出随意伤害了问责的严肃性,问责制度因此出现信任危机。告别这一现实,必须从完善复出条件和程序入手。事实上,这方面,并非完全无章可循,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问题在于,除了“一年以上”的时限要求是明确的,“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等表述都太过模糊,给随意操作留下太大空间。至于复出程序,更无明确规定,全凭有关部门掌握,百姓知情权、参与权无从谈起。
官员复出条件和程序必须有“一定之规”,否则复出乱象恐难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