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对媒体之十大技巧
时间:2013-06-01 21:02:18 来源: 作者:斯蒂文·里本(Steve Leben)
法官应对媒体之十大技巧 法官在面对新闻媒体时,往往过于担心媒体的负面报道而无所适从。但对于大多数公众而言,了解案件审理情况的唯一现实途径就是媒体。大多数法官在其职业生涯中要不时地与媒体打交道。 我就职于美国堪萨斯州上诉法院,曾经审判过两个引发全国关注的谋杀案件,但幸运的是,我的专业背景让我在面对媒体时游刃有余。我曾就读于堪萨斯大学的新闻专业,并有幸参加该校的顶级课题研究项目。大学期间,我曾是兼职新闻记者,并担任堪萨斯某国会议员的短期新闻秘书。在当前司法系统新闻人才较为缺乏的情况下,每当有案件引发媒体广泛关注,我就理所当然地代表法院(很多时候也是靠私人关系)做好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工作。 本文旨在与读者分享我多年来与媒体打交道所积累的经验。在写作过程中,我还参考并吸收了一些曾与我有过合作经历的记者、新闻编辑的意见和建议。 勿视媒体如虎狼 堪萨斯市福克斯新闻助理编辑艾特威尔(Sam Atwell)认为,“媒体的职责是公开,并且愿与法院一道把这项工作做好”。从实际情况看,没有法院配合,媒体就不可能把案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这也是媒体愿意与法院建立合作关系的重要原因。从法院角度看,与媒体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并不一定保证案件的合理报道,但却绝不会有什么坏处。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并提供尽可能多的信息,就有可能让报道更为全面、客观。 这让我想起最近的一篇新闻报道。前不久,不少人传言某名牌大学的篮球教练可能违反美国大学体育总会(NCAA)的相关规定。而近期,美国娱乐与体育节目电视网(ESPN)却专门刊发文章,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消息人士对该教练进行无罪辩护,并对NCAA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经过一番解读后,ESPN认为该教练行为合情合理,似乎并未触犯任何规定。经了解,这些名牌大学的教练与相关体育记者保持长期沟通,在出现问题时才能说服媒体进行最有利于他们的报道。以此推论,我们的法官也必须遵循同样的原则,小心谨慎地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 从广义角度看,独立的司法体制对于民主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历史也在反复证明独立的媒体运行机制同等重要。法院与媒体在社会上发挥的作用相近(尽管这种作用常常被公众忽视),但很多法官更愿意站在公众一边,对媒体持不信任态度。不可否认,当前社会确实存在一些职业素质差的记者(当然法官队伍中也有害群之马),但媒体在加强舆论监督、保障民主权利方面还是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法官应与媒体精诚合作,共同维护我们的民主价值。 为工作人员定基调 通常情况下,法院是通过专业的公共信息官员、法院书记员或行政助理等人与媒体沟通。他们在与媒体打交道时,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法官态度的影响。 美国广播公司(ABC)出版的《夜间行路》一书作者卢索(Karen B. Russo)早就认识到“为工作人员定基调”的重要性,“在处理与媒体关系方面,法官应发挥表率作用。如果法官能带头表现得更为开放甚至能及时向媒体提供一些有用信息,大多数工作人员自然会效仿”。当然,效仿的还包括保卫人员和法院书记员。卢索认为,如果法官没有定好这个基调,工作人员“哪怕在回答记者诸如‘怎样给你发传真’等问题时都会感觉不知所措”。卢索提到的另一点也很有参考价值,“就细节问题与媒体交流,能够使复杂案件的报道变得更为轻松活泼,这有利于我们更加专心地完成案件审判这个中心任务”。 固定专人与媒体保持联系 为确保案件审理报道的准确无误,法院必须固定专人与媒体保持沟通并随时更新信息。媒体记者也可以就开庭时间、落座位置、摄像机摆放或其他问题向这个联系人确认。一句话,媒体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通过电话、E-mail等方式联系到法院联系人。 曾有一位媒体记者告诉我,有些公共信息官员“不愿接记者电话”,有的甚至对法院审理程序都不了解。我和这位记者是多年的朋友,所以我能确保他的报道是准确的。但在一般情况下,我们绝不能选择那些“不想被打扰”抑或对媒体所需信息不了解的人与媒体沟通。法官必须认真负责,考查联系人是否熟悉案件审理的业务知识,同时也可以从媒体记者那里获取反馈信息。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法官或陪审团在下班后继续工作的情况。记者必须能通过手机或其他方式与法院联系人保持随时沟通,以保证报道的及时、准确。在今天的媒体运行环境中,报纸和电子媒体的特点是用最少的记者报道最多的新闻,新闻记者不可能一直等待陪审团的最终裁决结果。因此,必须提前把相关裁决信息传送给相关媒体,E-mail可能是当前最为有效的方式。为确保报道的准确性,你甚至可以扫描陪审团的书面裁决并作为附件发送给相关媒体。 目前,一些法院联系人不愿向媒体提供电话号码,也不想下班后被记者骚扰。为此,艾特威尔强烈呼吁法院在设立固定联系人的同时,及时提供相应联系方式,因为“大多数记者不会随便打联系人的电话”。从现实情况看,记者大多通过E-mail索要信息,很少通过电话方式沟通。在我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不少媒体记者既有我的E-mail地址又有我的电话号码,这样就能保证哪怕最后一分钟有变动我们都能及时交流。 学会以非正式方式向媒体提供信息 报道案件审理工作的记者一般说来经验丰富,但也不乏初出茅庐者。即使对于那些经验丰富的记者来说,准确报道的前提也是对一些法律事实和法律信息的确认。 堪萨斯城区报纸资深记者兼评论员西格曼(Bob Sigman)曾向我坦言,尽管他本人可以从律师那获得案件信息,但相比而言还是更信任法官。同样,了解西格曼的法官也信任他。西格曼告诉我,“建立互信需要一段时间,因为我必须想方设法说服法官我仅仅是想了解一些基本事实。这个问题解决了,法官就会很乐意在私底下跟我交流”。一旦掌握了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西格曼就完全有能力叙述得更全面、更准确。 做好上述工作的关键,在于法官必须明确告诉记者如何使用这些信息。我的方法通常是和记者私下交流,即他们可以使用这些信息,但却不能原话引用或明确信息来源。在现实操作中,如何与记者私下交流没有固定模式可循。与记者交流前,法官必须向记者说明这些原则并确保记者遵守。也就是说,如果法官不想把自己的话放在媒体报道的双引号中,就必须保证记者遵守上述原则。 那么你会和记者交流什么内容呢?每个法官都有自己的理解,但前提是遵守所在地区的司法规范。2007年美国律师协会(ABA)发布的《模范法官伦理规范》第2条第10款规定,法官“不得作出任何有可能影响审判结果或影响公正审判的公开声明,亦不得作出有可能严重影响审判或听证公正的非公开声明”。依我之见,通过媒体对一些已经审结的案件发表个人观点和看法,进行学理上的探讨,或对审判程序进行解释等,都是正当行为。《模范法官伦理规范》附则的要求与上述观点完全一致,明确指出在不影响审判公正的前提下,“法官本人,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在媒体上就法院判决结果及审判程序发表公开声明”。法官本人或其他人向媒体提供信息,均应遵守上述规定。 媒体对审判活动的报道必须坚持客观原则,不得干扰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这样我就不必向记者提供过多信息,工作量也相应减轻。通过与法院联系人的直接交流,记者能准确把握开庭时间、进入法院时间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在多年与媒体打交道的实践中,只有一次经历让我焦头烂额。当时一位电视台记者在宣判结束时才进入法院,随后在第一次休庭期间来到法官室,我就庭审的相关事宜向他作了简要说明(其实,我之前也在媒体室向其他在场记者作过说明)。没有想到的是,当晚那位记者就这样播出:“在对法官里本的独家专访中,他向本台记者透露……”事后我曾通过E-mail向他表达我的不悦,以后再也没有进行任何联系。他是我见过的在处理类似事件中唯一一位不够专业的记者。而我也必须承认,我与这位记者之前从未进行过任何合作,事先应该明确告诉他相关规则。我误以为他同其他记者一样专业,但这次以后我再也没有犯过类似错误。 向媒体提供便利 谁不想自己的工作越容易越好?如果你在试图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什么不考虑为他们的工作提供更多便利? 近来,我经常发现报道中的证人名字拼写有误,这既有律师拼写错误的原因,也有记者根据法院宣判进行主观猜测的因素。在庭审现场的记者往往可以趁证人出庭作证的机会向本人求证,但在法庭后排或在媒体间观看闭路电视的其他工作人员就不一定能听清审理细节。正因如此,我们向在场或通过E-mail索要信息的记者(包括所有记者及助理编辑)每天两次提供证人名单。大多数媒体得到这些信息后会第一时间在网上公布,这也有助于媒体进行更为准确的报道。除通过E-mail发送信息外,我们还在陪审团休息室设立媒体间,将证人姓名等信息在白板上公布。 除提供证人姓名外,我们还提供所有法院判决的电子版,有时也提供一些重要的口头裁定的副本。就我个人而言,我尽量选择使用裁定书,为上诉法院和媒体报道提供便利。当然,如果能为媒体提供工作室就再好不过了。 明确时间要求 很多新闻都有明确的时间要求,有些甚至不能过夜。新闻记者面对的是全天24小时不断更新的新闻,其压力可想而知。因此,要明确专人及时向记者提供其所需的相关信息。 遇重大案件及时与媒体交流 这是上一条“明确时间要求”的配套措施。时间对记者而言至关重要。为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无误、客观公正,法院在审理重大案件时应及时与媒体联系并提供相关信息。 与媒体联系后,要明确其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划定媒体工作区,并指定专人随时保持联系。如宣布重大判决,可向媒体告知宣判的具体时间并提供电子文档(确保电子文档在正式宣判前提供给相关媒体)。许多媒体在得到电子文档后会第一时间在网站公布,这也有助于公众更深入地了解整个案件。此外,提供给媒体的电子文档最好语言平实,避免过度使用法律术语。 一般情况下不向媒体提限制性要求 堪萨斯电视新闻记者佩皮东(John Pepitone)认为,当前关于法院审理工作的报道呈现“有图像、无声音”特点。他坦言这将使媒体报道工作的开展更为困难:“在庭审现场一字不漏地记录审判过程实非易事,而录音则能确保信息的准确。准确引用庭审纪录是媒体的重要职责,法院也不想媒体的报道出现任何差错。” 我并不清楚法官禁止记者录音的原因,可能是有些通过麦克风交流的信息不能作为公开报道的依据,比如被告人与其律师的谈话;也有可能有些法官对庭审录音这件事比较介意。根据我的经验,在报道庭审过程中,我会在适当时候摁下“静音”键关闭所有麦克风。根据与媒体事先达成的约定,记者不允许对被告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任何谈话进行录音,即使录了音也不能公开使用。 当前庭审现场禁止录音现象较为普遍,但我仍希望法官能提出一套有效的解决方案,让媒体对庭审的主要内容进行录音。这既能确保媒体报道的准确性,又为公众了解案情提供真实平台。如果暂时没有找到有效替代方案,法官应及时作出解释,避免媒体一头雾水。佩皮东认为,很多法官在宣布禁止录音时,既没有与其他法官研究论证,也没有事先告知法院工作人员,否则他本人就会明白采取这一措施的原因。我建议法官和媒体记者应当坐下来深入探讨,共同找出解决这一问题的答案。 此外,法院有时不得不有选择地向记者通报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媒体的限制。如果法官把相关要求解释清楚,记者会很尊重。曾有两位记者建议,可以把这些要求汇编后发给各媒体,明确记者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这是个很好的建议,因为总有一些新记者参与报道,即使经验丰富的老记者也不一定能准确无误地记住各项要求。 不知情,勿回答 在纷繁复杂的法律条规面前,没有人能回答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如遇记者提问关于审判程序或法律依据方面的问题,切莫妄加揣测。如有记者提问关于犯罪细节的问题时,可以向他们提供陪审团的意见(当然,如果你已经有陪审团关于嫌疑人犯罪细节的初步意见,尽可能在案件审理之初就提供给媒体)。 做好充分准备 报道案件审判是媒体的一项重要工作,因为它有利于公众了解审判制度,而公正的报道也能促进法院的审判公正。因此,法官在与媒体打交道时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就如同处理关于听证程序、工作人员监管等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要做认真准备一样。所有这些都是法官的重要职责。 美国国家司法学院曾出版过一本58页的专著,涵盖了媒体术语汇编、媒体职业行为规范、电视采访技巧以及应对突袭采访的意见和建议等,是法官应对媒体的重要法宝。济南律师服务网 接受媒体采访前,法官要明确几个重点,确保其观点能在有限的报道篇幅中充分体现。阐述相关问题时,最好用一两句话解释清楚。接受公开采访时,务必做到用词精简、可引用。即使是不公开的采访,也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记者误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