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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危险驾驶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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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危险驾驶案件应注意的问题

危险驾驶犯罪入刑以来,使得社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风气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为维护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物质生活的提高,机动车辆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工具,且中国酒文化的不断传承和发展,使得醉酒驾驶行为屡禁不止,醉酒驾驶犯罪案件逐年增长。据统计,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2年共受理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22件,201342件,201464件,2015年至目前已受理这类案件30件。可见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如不能加大惩治的力度,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其后果将难以想象。笔者就危险驾驶罪入刑几年来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和如何采取相应的对策,谈点自己的看法。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特点

 发生醉驾的人多是中青年男性。中青年男性占整个案件总数的98%。多发生在受教育程度较低或无业、自由职业人员中。我院在已审理的150件醉驾案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128件,农民、无业人员138件,企业单位职工12件。

 驾驶两轮摩托车和小轿车发案多。我院已审结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骑两轮摩托车、驾驶小轿车发案的128件。节假日、夜晚发案率高。在整个醉驾犯罪案件中,节假日发案率占整个犯罪案件60%,夜晚发案率占整个犯罪案件70%

 喜庆、亲友聚会发案的比率高。据统计发生醉驾的犯罪嫌疑人85%以上都是喜庆或与亲戚、朋友、战友、学友聚会,相互之间极力劝酒,无节制饮酒,最终导致醉驾案件的发生。醉驾者存在侥幸心理的多。多数犯罪嫌疑人认为不会或轻易不会被公安机关查获。

   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

 刑法规定对醉驾的被告人量刑幅度小,顶格量刑也只有六个月拘役,使得刑事附带民事调解难以进行,且不利于打击犯罪。刑法对醉驾被告人的刑罚规定不细化,且过于窄。对从轻、从重以及减轻处罚等没有具体标准,使法院量刑时难以把握,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公安机关在处理醉驾案件时,有些已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行政拘留,但在移送案卷时往往不移送犯罪嫌疑人已被行政拘留的有关证据,导致法院在判决时不能准确扣除判决前已被羁押时间,无形中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

   产生问题的原因

 在醉驾入刑的宣传教育上还不全面、不深入。有不少被告人对醉驾入刑、饮多少酒属醉驾等法律常识不了解。公安机关查处醉驾没有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由于在查处醉驾上忽冷忽热,白天查得多,晚上查得少,交通主干道上查得多,偏僻街道查得少,平时查得多,节假日查得少,城区查得多,乡村查得少,才导致不少醉驾者有机可乘。因此,在这些人的意识上往往就会产生一种侥幸心理,这是导致醉驾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刑法对醉驾犯罪的刑罚规定偏轻,对罪犯产生不了威慑力。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认为犯了醉驾罪,拘役几个月就出来了,而且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对判处刑罚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而且由于刑法对醉驾刑事处罚规定较轻,往往使醉驾者认为即使民事不赔偿,最多也是被判拘役几个月,所以往往醉驾者拒绝赔偿,使被害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较好维护。法律规定不完善,公安机关对醉驾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提请逮捕,给其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了机会。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醉酒驾驶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时只能是拘役并处罚金。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能被批准予以逮捕。故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对醉驾犯罪嫌疑人大多是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的犯罪情形不能适用缓刑,或被害方要求赔偿数额较大时,被告人就会选择脱逃,逃避法律制裁。

   治理危险驾驶应采取的对策

 提高全民治理醉驾的法律意识。司法机关、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醉驾入刑的有关法律知识,驾校在培训机动车驾驶员时要把酒驾入刑的法律知识作为重点内容贯穿始终。法院在审理醉驾犯罪案件时不但要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还应选择典型案例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和录制对醉驾犯罪分子的庭审情况,并在电台和电视台进行播放。邀请公众对庭审情况进行旁听观摩。

 公安机关对醉驾的查处要坚持常态化、制度化。检察院要对公安机关醉驾执法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应在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做到从重从快打击犯罪,使机动车驾驶员在思想上经常绷紧不能饮酒驾驶、不敢饮酒驾驶这根弦。

 追加劝酒者和制止不力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当醉驾者造成自身伤害或造成他人损害时,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要求劝酒者或明知醉酒者驾车存在潜在危险而不加制止或制止不力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法院应予以支持。一旦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酒桌不劝驾车者饮酒,遇见醉酒者驾车存在潜在危险时都能抱着负责的态度积极有效给予制止,那么对遏制醉酒驾驶犯罪将会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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