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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缺失面前法律能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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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童小悦悦遭碾事件的肇事司机在接受采访时说:我当时正在打电话,我也不是故意的,等我发现的时候,前轮已经轧过去了,我本想下车看一下,但看到血已经流出来了,看看旁边没有人,就赶紧踩油门跑了,如果死了的话,大不了赔上1、2万,如果他活着,你知道可能几十万都不够。”和药家鑫案十分相似,人们已经习惯了用金钱的多寡来衡量生命的价值。

       生命无价本是人类根深蒂固的观念之一。古代犹太教的一条教义坚持说,如果天平的一边是一个人的生命,另一边是整个世界,那么这两边的重量是相等的。 可我们的行为却说明:在我们生活的社会里某些东西比生命更宝贵。

       对生命的“漠视”,潜入奶贩和乳制品生产者,就有了三聚氰胺事件;潜入餐饮老板,就有地沟油;潜入企业主,就会向环境排放大量超标污染物;潜入矿主,就会矿难频发,甚至矿难发生不去抢救;潜入开发商,就有偷工减料;潜入医生护士,就对无钱病人不予救治;潜入酒客,就会醉驾横冲直撞;潜入药家鑫,为了逃避赔钱,连刺了伤者八刀。敬畏生命乃道德之本,面对道德的缺失,维系最低道德限度的法律能做些什么?  我们的立法是否体现了生命权高于健康权?

        按照现行的司法解释,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同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同。除此之外还要赔偿残疾者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等,如果受害人长期“卧病在床”,肇事者要赔偿的金额,将比受害人死亡多出两到三倍,甚至高到数百万元,这就导致一些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会有致受害人于死地的想法。

       按照现行的的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款,死亡赔偿限额与伤残赔偿限额是一致的,均为11万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中,不管是死亡还是伤残人,保险公司均是一次性赔偿结案。结案后增加的继续治疗费用等,只能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对比日本保险行业通用条款:驾驶员发生了交通意外后,如果被撞者死亡的话,保险公司可能只赔偿全部赔偿金的10%到30%左右,而如果被撞者只是受伤,那么保险公司将按照当初的保险约定全额赔偿。对生命权的尊重渗透在制度的细节。

       很多肇事者在事发时感到对伤残者的费用无力承担,一念之差而产生了“撞伤不如撞死”的错误念头,如果我们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能够落到实处,充分的保证受害者获得及时的救助,及时减轻肇事者的心理负担,由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的人间悲剧可能不会发生的如此频繁。

       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倘若法律对道德因素的关注和承认不够细致,法律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有生命力将会成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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