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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失窃案:影响恶劣不是重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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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失窃案:影响恶劣不是重判的理由

轰动海内外的故宫失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石柏魁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3万元人民币。

判决一出,同样引起舆论震动,13年牢狱之灾对于盗窃罪而言可谓重罚,这还是法院认定存有坦白情节而从轻的结果。但这种“从轻”并未得到社会舆论的认同,评论中不乏质疑判决过重的声音。

不妨从法律层面梳理一下法院的判决逻辑,从中找出人们对量刑异议的焦点。盗窃罪的量刑依据主要有两个:数额和情节。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就根据数额多少来划分量刑起点,10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属“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北京市当时的规定,6万元就达到“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恰是数额认定,法院并没有就被盗展品的实际价值作出鉴定,而是参考其投保额。问题是,物品的保险额和实际价值不可划等号,投保作为一种商业行为本身带有投资和投机性质。在侦查中警方还曾委托北大宝石鉴定中心和北京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价值鉴定,但评估结果为:真伪难辨,出处不详,不予估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单方面采纳检方以41万元投保金额作为参考依据的意见,法律根据与理由并不充分。

除了数额,盗窃罪量刑10年以上的还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院给出的理由,一是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窃展品,情节特别严重;二是有3件展品无法找回,社会危害性极大。对于前者,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8种“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无具体相符的情形,与金融机构不同,故宫内的盗窃也只是一桩普通的盗窃案而已;后者从展品未找回就推断出社会危害性极大,更加让人看不明白其中的逻辑。或许在社会影响上,发生在故宫这样的文物保护单位的盗窃,性质很恶劣,后果很严重,但司法判决的逻辑不是建立在常人判断上,而必须严格依法量刑。

不难看出,本案之所以引起质疑,就是由于量刑缺乏明确根据和严密推理。表面上看似八九不离十,实际上背离了司法法定主义的原则要求。无论是被偷物品的价值推断,还是盗窃地点的极其敏感,都不能构成判决的逻辑理由。从社会效果上看,期望通过重判来树立文物重地不可侵犯的威慑力,则更是本末倒置。济南律师服务网

引文地址:http://fudalin.fyfz.cn/art/10476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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