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律师解读刑法罪名——单位受贿罪
时间:2012-03-16 16:52:13 来源: 作者:
单位受贿罪 (1)什么是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2)哪些主体可能触犯本罪?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3)不是故意实施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并且必须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济南律师服务网 (4)什么是“情节严重”? 可参照以下标准: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注: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一(四):单位受贿案(刑法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济南律师服务网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构成本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应如何处理? 应以本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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