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一组题为《咸阳在押青少年校园现身说“法”》的照片引起热议。此举被指“太伤人”,有网友质疑“无视未成年人保护法”。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值班干警解释说,此举意在教育青少年,而非让当事人出丑(1月5日《京华时报》)。
虽然咸阳押解在押少年犯进校园现身说法众人“皆说好”:报告会后,陕科大附中初一班主任杜老师说,报告会“以鲜活的实例,现身说法,对学生的震撼和教育都是深刻的,也让这些误入歧途已悔恨交加的孩子们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但是,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的终极目的之一,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能否享有充分的人权,是衡量一国刑事诉讼公正、文明的重要标准之一。我以为,押解在押少年犯到校园内现身说法既侵犯了少年犯的名誉和人格,更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的规定,属法外之刑。济南律师服务网
法律只有惩罚人的功能,而没有羞辱人的义务。歌德说:“爱是真正促使人复苏的动力”。在法治国家,法律是一种规则,是一种程序,是人类文明进程中形成的理性的社会文化。与司法机关致力推行前科消灭、社区矫正的人性化措施相比,无视公民尊严和价值的公捕示众非但挽救、教育不了“罪犯”,反而把“罪犯”往绝路上推,是非正义的“广场司法”,所谓的“效果好”不过“多数人的暴政”而已。陈瑞华教授在《刑事审判原理》中所言,“一项刑事诉讼程序相对于另一项刑事诉讼程序而言,即使在形成案件事实真相方面,并没有任何劣势,但如果它使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受到贬损,使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对待,那么,人们也会因此对程序本身作出‘不公正’、‘不合理’的道德评价。”我以为,“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宣判不得确定有罪”,从报告会的现场照片来看,那些被押解到台上现身说法的少年犯无不身着看守所的囚衣,而押在看守所里的失足者未必就是罪犯。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值班干警虽解释说,“此举意在教育青少年,而非让当事人出丑。”但是,押在看守所的失足者依然是“无罪的人”,将“无罪的人”进行示众说法显然是不合法的。事实上,一个人犯了罪,纵然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其也没有“现身说法”的义务。即使现身说法得到公众的一致拥护和赞扬,公安、司法机关也应避免参与“多数人的暴政”。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如果公民连基本的人权都得不到切实的保障,那就是“伪法治”。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规定“被告人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者宣传。”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做任何事情都要依法。而且,“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公平正义是看得见的公平正义。如果程序公平正义无法得到保障,实体公平正义往往就会失却其赖以存在的基础,那种认为“只要结果正确,无论过程、方法和程序怎样都无所谓”的观念最终必然导致所有的权利都成浮云。“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希望所在,其违法犯罪虽然损害了其自身的利益,但是更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世界各国历来都十分地注意探索具有人性特点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机制。透过陕西咸阳少年犯被押解进校向3000学生示众说法的事件,我们看到了一些民众以及某些公安、司法机关在法治理念上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