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租赁”违反社会公益不受法律保护
时间:2012-01-14 18:25:42 来源:正义网 作者:李轩甫 黄婷
“恋爱租赁”违反社会公益不受法律保护 临近春节,“恋爱租赁”逐渐火了起来。2011年12月13日,网友“郭小豆豆”在天涯社区论坛海口版发帖称“想找个男友回家过年”。“郭小豆豆”的帖子内容非常简单,没有说明自己的年龄、身高、工作等任何信息,但帖子刚发出去几分钟便引来了跟帖者。网友“简单”留言称,“我可应聘,但你也要跟我回家过年,时间2个小时,在家吃饭就OK了。”有些网友询问“招租”条件,如网友“凌未风”询问“租几天”;有些网友则希望进一步着手具体细节,询问“郭小豆豆”的QQ,表示要加她QQ商谈具体事宜。 无独有偶,既然有招租方,也就有出租方。在多数大龄剩男剩女忙着思考过年回家对于个人问题如何应付父母时,少数剩男剩女却从中找到挣钱的路子——将自己出租。济南律师服务网 2011年12月23日,网友“小水的蜜桃”发帖招租。自称“本人女、20早过30不到,身高一般,穿高跟鞋配你个180都不显矮,长相对得起街道亲戚,谈吐得体。出租时间为2012年1月23日至27日。”记者发现,该帖十分火爆,发出后共100多条回复。其中,多数是看热闹的,也不乏有意租女友者。经了解,“小水的蜜桃”今年26岁,目前在海南一家医院工作。她称,自己目前无男友,因老家路途遥远,来回路费加过年费用能耗去半年工资,故春节不回家。听说一些大龄剩男有意租女友回家过年,于是她想兼职做假女友。至于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小水的蜜桃”说,一旦被租会和对方签订租赁合同。 对此,某律师事务所钟律师表示,在法律上,这种“恋爱租赁”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提供特定的劳务,而另一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关系,属于劳务合同的范畴。但是,这种劳务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虽然“恋爱租赁”从形式上看确实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因为其直接目的是让不知情的其他人产生两人已确定恋爱关系的误解,达到“善意的欺骗”,这就同时违背了男女恋爱自由、诚实信用的善良社会观念,这样的“恋爱租赁”可以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万一真有违约的情况发生,该如何处理呢?钟律师认为,在财物的处理上,因为“恋爱租赁”本身不合法,是无效合同,所以不能以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条款追究“违约责任”。但基于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双方都有权因合同无效而要求对方返还收受的财物,同时就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作必要赔偿。 钟律师表示,因为“恋爱租赁”往往需要将“租”来的女(男)友带回外地过年,有可能诱发无法预料的严重不良后果,如诈骗、敲诈勒索、拐卖人口、强奸犯罪等。 对于“恋爱租赁”,目前国家尚无具体规范,因此广大单身一族要慎重,不建议轻易尝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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