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2-03-06 20:25:47 来源: 作者: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一 概论 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构成要件及免责情由 (一)一般侵权行为 A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必备条件是:1.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存在;2.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4.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B反之,经营者对其实施的合法行为即使造成了顾客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这类行为包括:1.正当防卫行为;(如商场购物中两名顾客争斗,保安对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2.紧急避险;(如宾客住店引起火灾,宾馆在救火过程中致使宾客财产受到一些损失)3.自助行为。(如商场因扭送有偷窃行为的顾客时造成的人身损害) (二)特殊侵权行为(仅限于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 A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必备条件是:1.有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2.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商品存在缺陷,即该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对于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该商品不符合该标准;3.商品缺陷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B免责情形: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4.消费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5.产品已过有效期;6.消费者存在严重地非正常使用或者错误使用消费品的情形,导致损害发生的,经营者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主体 生产者(商品进口者及供应者)、销售者、服务者、营业执照借用者、租用者以及出借者、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广告经营者等。 三、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分类 (一)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食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变质、失效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主要指其他构成一般侵权行为或者特殊侵权行为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如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死亡,造成受害人财产重大损失,损害受害人的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控告,也有权依法提起刑事自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 经营者侵权赔偿额的确定 三大类损害 :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 精神损害 一、财产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一)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 关键词:直接损失(现有财产、现有支出的损失) 间接损失(正常条件下预期利益的前提条件都具备,主观臆测的不属于该范围) (二)法律直接规定的赔偿额 关键词:欺诈行为的双倍返还 二、人身伤害赔偿额的确定 相关法律:《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对一般伤害的赔偿 关键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 (二)对致人伤残的赔偿 关键词:特殊医疗费的补偿/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对致人死亡的赔偿 关键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三条规定的,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以及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残疾或者死亡四种情况。 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侵害人因素/受害人因素/社会客观因素 两个原则:“抚慰为主,补偿为辅” 典型案例:1997年“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仅精神损害赔偿金为10万元) 三 消费者追偿对象的确定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商品销售者或者商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二)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三)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四)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包括借用、租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失的,消费者可以向违法经营者或营业执照的合法持有人要求赔偿; (五)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服务者要赔偿;展览会结束后及租赁到期的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赔偿; (六)消费者因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等)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检举,如果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利用虚假广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广告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 消费者行使追偿权的注意事项 一、行使追偿权的时间界限 (一)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 现行法律中关于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诉讼时效种类: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时起计算; 2.除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以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其诉讼时效为1年; 3.经营者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 4.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其他行为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诉讼时效为2年; 以上时效均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时起计算。 注意: 1.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阻碍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二)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 现行法律规定:从消费者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即使消费者尚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诉讼时效因中断或者中止尚未完成,人民法院仍不予保护。 二、证据的提供 济南律师服务网 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消费者应当提供的证据包括: (一)证明起诉的对象是向自己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经营者; (二)证明经营者侵犯自己权益的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 (三)证明消费者起诉请求赔偿数额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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