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人身、财产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12-07-27 15:51:08 来源: 作者: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人身、财产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的安全权。济南律师服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财产的安全权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人身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在通过支付等价的货币后,购买到的应当是合格的商品和享受到优良的服务,这是商品的经营者、服务的提供者不容推卸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商品的经营者、服务的提供者不得因为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低劣,给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带来损害。
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样,财产安全权,作为另一项消费者的重要权利,也不容受到损害。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一方面包括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自身财产的安全,另一方面是指除此之外消费者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如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消费者遭受的财产损失本身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财产损失。
二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特别是哪些有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我国,标准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标准。关于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标准全部都属于强制标准,违反强制标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消费者也有权进行监督。任何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上市流通,消费者一经发现这种产品,有权拒绝购买,并可以依法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如果因为购买该种商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索赔。
(二)消费者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里所说的“人身损害”,主要是指消费者的人身权遭到了侵害,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侵害的,他一方面可以要求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对生命健康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同时他还可以要求损害者赔偿精神方面的损失。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有关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精神赔偿的范围和赔偿的原则。“财产损害”是指消费者的财产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受到损失。它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种,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损失,间接损失是即将获得因为损害而没有获得的财产损失。同时,该条款规定了,消费者在人身权、财产权遭到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在这里所说的“获得赔偿的权利”是不依经营者是否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即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即使在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没有过错,但只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其就应该进行赔偿,当然,如果因为消费者违规操作,造成损害,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免责。
(三)消费者享有尊重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人格尊严的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受到尊重,主要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侮辱消费者;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搜查消费者的身体;也不得公开宣扬有损消费者名誉的言论。民族风俗习惯和人格尊严一样,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个民族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了,各民族都有保护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体现了本民族的历史传统以及生产和生活方式,不尊重消费者的民族习惯,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对于侵害民族习惯的行为,也可以要求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四)消费者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人身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人身侮辱、诽谤,保证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的不可侵犯性,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保证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基本要求。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也同样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除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有权对公民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搜查以外,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或方式,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将是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会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济南律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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