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消费者权益保护律师:商家赠送的产品致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13-04-04 18:22:19 来源: 作者:
济南消费者权益保护律师:商家赠送的产品致人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 2012年7月8日,王某夫妇到某婚纱店拍摄婚纱照,选定的是婚纱店推出的“2999元送热水瓶套餐”。之后,王某在家使用该热水瓶时发生爆炸,导致左手被烫伤,王某遂要求婚纱店赔偿15000元损失,婚纱店则认为热水瓶是免费赠送的,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针对本案赠送的热水瓶爆炸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因此,该损失应该由王某自行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婚纱店需要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另外,商业赠品属于商品范畴,商品质量出现缺陷,王某可以向热水瓶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热水瓶的销售者(婚纱店)要求赔偿。 【简析】 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赞成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从商业赠品的法律属性讲,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的过程中,会根据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附属产品综合考虑是否物有所值,并将赠品的价格计算到购买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中去。另外,商家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搭配商业赠品,也已经将赠品的价格计算到了销售的商品或者是提供的服务的价格中去了。消费者对商业赠品的期望值与购买商品的期望值同等重要,因此,赠品实质上是商品,商家以赠与的形式实现的是买卖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具体到本案,婚纱店赠与的热水瓶属于商品,热水瓶出现产品缺陷,王某可以向婚纱店追偿,当然也可以向热水瓶制造商追偿。 其次,从商业赠与行为的法律属性讲,商业赠与行为构成附义务或附条件赠与。商业赠品与销售的商品形成捆绑式销售,一般情况下赠品的价值远远小于购买的商品,只有消费者购买了价值大的商品,销售商才会赠送另一价值小的商品。在赠与的过程中,消费者表面上不用直接为赠品进行付款,但商家却已经将赠品的价格转移到了购买的商品中。因此,商家是把赠品作为促销盈利的手段,商家已从消费者对其他商品的购买中赚回了赠品的损失。即本案中的商业赠与行为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婚纱店与热水瓶的出卖人应按比例承担热水瓶爆炸造成的损失责任。 综上,商业赠品属于商品范畴,依《产品质量法》第43条之规定,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商业赠与行为属于附条件、附义务的赠与,依《合同法》第191条之规定,赠与的产品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赞成上述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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