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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消费者权益保护律师:店主“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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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乔伟欲购一台智能手机,前往李某开的电脑专营店购买,店门口立有一公告写着“假一赔十”。后乔伟在店内购买了价值4000元的智能手机,拿回家后上网验证防伪代码并经专业人员鉴定,发现电脑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乔伟遂找到李某要求其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对于李某是否应该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产生了分歧。
分歧
  对于李某是否应该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有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假一赔十”过分加重了李某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所以李某无需履行该承诺。
  第二种意见认为“假一赔十”没有被订立在合同中,双方并没有达成此合意,所以该承诺对李某没有约束力。
  第三种意见认为“假一赔十”是李某自愿作出的真实的承诺,是李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李某应对乔伟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
评析
  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假一赔十”的承诺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范畴,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李某的“假一赔十”的条款并不属于该范畴,不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其次,李某承诺“假一赔十”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单方允诺。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又被称为“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任何人的任何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单方允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表意人即负有了其为自己所设定的义务。李某做出的“假一赔十”的承诺,是在其意思表示真实且自由的情况下自愿做出的行为,属于单方允诺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单方允诺虽为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是在表意人作出表意时即成立,由于表意人往往在意思表示中提出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条件,因而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相对人是不确定的。由于债的关系的主体都应是特定的,因而在相对人不确定时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成立。单方允诺之债为附条件的债务,当具备条件的相对人出现时,单方允诺之债对双方当事人生效。本案中乔伟买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即符合李某单方允诺所附的条件,应认定单方允诺有效。
  综上,李某应对乔伟履行“假一赔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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