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的促销赠品致消费者受伤是否应担责?
【案情】济南律师服务网
肖某在某商场购买了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商场因促销实行买一送一活动,故另行赠给肖某电饼铛一台。晚上,肖某使用该电饼铛时,触及外壳而被电击伤,造成右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司法机构鉴定为七级伤残。肖某起诉到法院后,经法院委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结果是该电饼铛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外壳带电。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某使用的电饼铛是被告无偿赠送的,按照《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场赠送电饼铛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害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济南律师服务网认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由此可见,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要件:一、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所有;二、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行为。而“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该付款义务已转移到赠与前的商品买卖中去了,这个商品买卖就是赠与的前提条件。因此,在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商场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商场应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由于商场提供的赠品——电饼铛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因电饼铛漏电被电击伤,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济南人身损害赔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