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服务领域 > 民事案件 > 物权纠纷
爱车车窗被砸,停车场该不该负责?
分享到: 更多

    [案情]

    张某于2011212日将一辆轿车停在某停车场(隶属**物业管理公司),停了四个小时,交了10元停车费,等其回来后发现左车窗玻璃碎了一块,他找到**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对方指着停车场门口一个牌子让他看,上面写着“温馨提示:请按地面指示有序停放车辆,请关好车窗,贵重物品请勿放置车内。本停车场的收费仅指场地租用费,不负责车辆保管责任,即本停车场对车辆被盗、被损及财物丢失不负责”。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济南律师服务网

    [分析]

    笔者认为,车辆所有人张某将车辆停放在某停车场,并已交付费用,此形成保管合同,且合同已成立,保管人即**物业管理公司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对**物业管理公司主张的其公司未与车辆所有人张某订立车辆保管合同,停车场收的停车费只是场地租用费,不是车辆保管费。由于该地段人员复杂,所以停车场不负责管理看护汽车,不应负有赔偿责任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物业管理公司因其保管不善应对车辆所有人张某轿车的损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停放于停车场,保管人出具的是场地租用费收据,不是车辆保管费收据。那么,保管人是否应对车辆所有人车辆的损毁、灭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无论保管人收取的是场地租用费还是保管费,这只是形式不一样而已,不能仅凭收据的形式而确定法律关系。在审查实质内容后若构成保管合同,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均成立保管合同,保管人即应承担作为保管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可以看出,在本案中,车辆所有人张某出于安全目的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此已形成保管合同。车辆所有人张某向某停车场交付车辆且已支付保管费,则此保管合同即在张某将车辆交付给某停车场时已经成立。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对车辆所有人张某车辆的保管是有偿的,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使车辆所有人张某的车辆遭到损坏,故**物业管理公司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友荐云推荐
最新文章
  1. 济南律师:“土地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
  2. 济南律师:“欠条”与“借条”对诉讼时效的影
  3. 浅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4. 主动偿还部分借款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5. 未载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应从何时起计算诉讼时
  6. 银行汇款凭证能否证明借款事实
  7. 贵重物品被损坏的残值认定及归属
  8. 财产交由他人保管被第三人侵权责任谁来承担
  9. 法院须审慎审核欠条所载债权债务关系的真伪
  10. 照片数据信息丢失的责任承担
热门点击
  1. 本案中债务担保人在债权人催款通知上签字应
  2. 爱车车窗被砸,停车场该不该负责?
  3. 如何认定酒后代驾合同的法律性质
  4. 分期付款车出事故 谁为受害人埋单?
  5. 存款被他人挂失后取走 银行是否担责
  6. 拾得的钱物丢失,是否应当赔偿?
  7. QQ聊天记录做呈堂证供仍需旁证
  8. 物流公司丢了货究竟该怎么赔
  9. 帮朋友开发票中奖,奖金应归谁?
  10. 住宿期间车辆丢失 宾馆是否需承担责任
律所地址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 舜泰广场8号楼B区20层
联系方式
手 机 13153186795  18764085338
Q Q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咨询,济南法律咨询
  E-mail jnlsfw@126.com
  微信号 jnlsfw
济南律师,济南律师服务
来访路线
公交路线115路、K301路、303路、305路、306路、303路支线、325路 高新开发区站 下车
116路、119路、202路、K160路 舜华路南口站 下车
自驾车经十东路与舜华路交叉口北行,见路口右转即到
高新区沿舜华路南行,过齐鲁软件学院见路口左转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