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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欠条”与“借条”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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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0522日,梁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辛某借款10000元。当日,梁某辛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借到辛某人民币10000元。20127月,辛某因儿子升学向梁某催索此笔借款,但梁某以该借款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推诿,为此,辛某梁某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欠条中未载明具体还款时间,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辛某梁某出具欠条2年内未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其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欠条实为借条。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一般不受两年限制。故应支持辛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把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很多,结果往往给事实的查明、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的不便。该案中梁某辛某出具了“欠条”,但“欠条”内容的行文又是借条的写法。本案以什么时间计算诉讼时效起点直接影响着判决的结果。如果认定为欠条,那么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认定为借条,那么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一般不受两年限制(《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案中可以查明的事实是吴梁某于借款的当日向辛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与资金流转不具有同步性。借条代表则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与资金流转具有同步性。梁某出具“欠条”的过程更为符合借条的特征。故本案应从“条子”的原因及形成过程等加以理解和识别,而仅不能以“名称”为准。否则,裁决结果将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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