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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开发票中奖,奖金应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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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开发票中奖,奖金应归谁?

【案情】

庄某是一家餐馆的老板。一天,庄某的一个朋友高某因单位报帐之需,要庄某帮忙开一张餐饮发票,金额为280元。庄某立即照办开出了一张号码为NO.JN0311080122的餐饮业发票,该发票同时附有兑奖联。但当时庄某和高某都没有刮开兑奖号码。后来高某在单位报帐时,会计将兑奖区刮开,发现该发票中了一等奖,奖金为4000元。高某按照发票上的说明凭该发票和自己的身份证领取了4000元奖金。庄某得知后,向高某索要4000元奖金未果,遂将高某起诉到法院

【分歧】

帮朋友开的发票,中奖奖金应归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奖金应归庄某所有。理由是,该发票是庄某出于帮忙的性质开具的,不是正常的商事活动的结果,庄某才是该笔奖金的真正所有者。高某无权取得该奖金的所有权,高某对这5000元奖金的占有是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给庄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奖金应归高某所有。理由是,庄某将发票交付给高某后,高某就取得该发票的所有权,而其所附的奖金是一种孳息,理应归高某所有。

【评析】

济南律师服务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发票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据以支付款项的商事凭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需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提供。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发票本身并不是一种有价证券,而仅是一种交易的付款凭证。但当这样的一种凭证附上了兑奖联,并作为领取奖金的凭证时,它就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本案庄某与高某之间虽然不存在实质的消费或服务,但不因此而否认高某取得该发票的合法性。从庄某开具发票后,并没有要高某交纳相应的税赋(7%),而是其自己甘愿承担。由此可以看出当时庄某的行为是一种赠予的行为。根据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的原则。作为受赠方,高某在接受该发票后,也就相应地取得该发票的所有权。

  发票上设定奖金的行为是地方税务部门为了防止经营者偷税漏税而采取的一种奖励措施。其目的是鼓励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要发票。从发票上的兑奖联附着的地方来看,兑奖联是附在客户联,即消费方,不是存根联。从其兑奖规则中一等奖持有效、完整原始发票及本人身份证30日到当地税务部门领取奖金来看,其奖励的对象应是原始发票的持有人,即客户,不是该发票的购买人即经营者。这里的奖金不是发票的孳息,而是一种独立的经济权利。正因为在发票上设定了这么一种经济权利,才使得发票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发票的持有人才可以通过对发票的实际持有而享有其相应的经济权利。

  综上所述,该奖金应归高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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