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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失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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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失如何计算

案情

甲村与乙村前后相邻,甲村分地时遗漏约0.4亩地被乙村村民胡某圈占栽植树木。2003年甲村再次土地变动时,该地块被分给村民秦某承包经营。秦某多次找到胡某要求其退还侵占的承包地,胡某拒不返还。后秦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返还侵占的承包地,并按涉案土地种花生计算胡某侵占期间的经济损失6000元。

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计算原告的经济损失的依据问题。在审理中形成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取得的不当利益应系被告占用该0.4亩承包地取得的收益。第二种意见认为:因被告侵占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机会,原告因此丧失了利用自己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收益的机会,因此,原告的损失应按原告对该0.4亩承包地实际经营管理取得的收益计算。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的积极损失应以相同地理位置、相同土地肥沃程度、相同面积土地的流转费为依据。

简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之规定,对于被侵害财产的损失应以直接损失为计算依据。而经营管理土地获得的收益,属于间接损失且会因劳动者的耕种水平及种植结构的不同而不同,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不论是按照原告实际经营管理涉案土地获得的收益为标准还是按照被告实际经营管理涉案土地获得的收益为标准均会造成同一侵权行为出现不同的侵害后果,在实践中会造成司法的不统一。

本案原告被侵害的实质是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涉案的0.4亩承包地只是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对承包土地的管理、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为稳定农村现有土地制度,设立的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其主要特点为有期限性和可流转性。因被告侵占,原告2003年至2012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且该权利已不可逆转,因此,被告应当按市场价格赔偿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的形式体现的,因此,原告只能按当年相同地理位置、相同土地肥沃程度、相同面积的土地流转费要求被告赔偿其占用期间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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